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校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校园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的议事决策作用,根据《河北经贸大学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事规则》(试行)和《河北经贸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主要研究决定中心深化改革、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改革方向、职工队伍建设、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中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按照党政分工情况,由党总支书记或主任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参加人员为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主任。必要时可以吸收党总支委员参加。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贯彻落实上级、学校重要精神、指示、决定、决议,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
第五条 研究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及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审议和批准建立、修改、废止中心人事管理、出租出借、工程及服务项目、物资采购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六条 研究决定中心年度考核、奖励惩处、进修培训、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等重要工作。
第七条 研究决定中心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的开支、内部分配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物资采购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确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
第九条 研究涉及职工队伍建设、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重要事项,应由党总支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十条 研究本单位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等重要事项,应由党总支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 提出议题。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任汇总、商议后确定。凡提交党政联席会的议题,中心分管领导应负责组织有关同志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提出。会议应按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临时动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前酝酿。根据议题内容在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范围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对事关职工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加人员出席时方能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原则上应就会议议题与缺席人员进行沟通,并取得缺席人员对议题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作出决定。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家意见,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决定多个事项,以及推荐、提名干部和奖惩事项时,应逐项、逐个表决。当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研究。
第十六条 形成纪要。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由中心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中心综合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由党总支书记、主任共同签发,分送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
四、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决议。与会人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回避制度。会议在讨论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的问题时,与会人员应主动或由组织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条 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与会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园服务中心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2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