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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服务中心党总支会议事规则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校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校园服务中心党总支(以下简称“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河北经贸大学二级学院党委(总支)会议事规则》(试行)和《河北经贸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试行)》,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会是中心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讨论决策中心党的工作重要事项,监督重要决议执行。
    第三条  党总支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中心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党总支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中心党总支书记决定。党总支会应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
    第五条  召开党总支会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做到没有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不纳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总支会报告。

    二、议事范围
    第七条  研究制定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规定的方案和实施。
    第八条  研究制定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方案和实施。
    第九条  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统战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任用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研究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涉及改革方向、职工队伍建设、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重要事项,应由党总支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岗位设置、人事调配、晋职晋级等重要事项,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议事程序及决议执行
    第十四条  确定议题。党总支会议题由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若主任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主任意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要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五条  会前酝酿。党总支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必要时要与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党总支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中心主任、副主任不是中共党员的,应列席中心党委总支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议题讨论前,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善于集中集体智慧,充分尊重多数人意见,不能在其他班子成员发言前表态、定调,不能搞“一言堂”。
    第十七条  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大家意见,提出决策建议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决定多个事项,以及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项、逐个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并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牵头部门)和办理期限。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形成纪要。中心综合部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事项以纪要形式由主持人签发,分送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分管主任做好会议决议、决定事项落实的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总支书记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在党总支会上通报或重新审议决定。

    四、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会议决议。与会人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严格履行回避制度。会议在讨论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的问题时,与会人员应主动或由组织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与会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园服务中心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25日起实行。

 

 

版权所有 河北经贸大学后勤服务中心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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