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构建和谐
高效的劳动关系,按照学校《河北经贸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
理办法(修订)》(校人字【2014】5号)有关政策规定,结
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后勤服务中心
(一)严格控制、按岗招聘的原则。各科室要充分发挥临聘人
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坚持统一规
范、精简高效的工作原则,严格控制岗位人数。确属工作需要经核
准出现空岗的,可申请聘用,但要严格履行聘用手续。
(二)分类管理、加强考核的原则。根据劳动用工的层次和特
点,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凡适合返聘人员和学生勤工
俭学承担的岗位,原则上不从社会上招聘。对所有聘用人员要按照
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二、基本条件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学历
等情况择优聘用,或者返聘符合学校年龄要求并熟悉相关工作的退
休人员担任。
三、岗位管理
(一)用工计划
中心对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编,总量控制,宏观管理。经核准
有空岗的科室,向分管主任提出用工申请,经班子会研究通过后上
报学校人事处,经批准后聘用。各科室上报用工计划时,应明确用
工岗位、用工数量、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考核标准。
(二)聘用条件
各科室要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用工计划及条件进行
聘用。受聘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
2.
具有履行本职位职责的专业技术能力;
3.
身体健康
(
提供相应的体检证明
)
;
4.
特殊岗位要求有相应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
三
)
聘用程序
用工科室首先要对受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其次,组织必
要的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然后填写《后勤服务中心临时聘用
人员审批登记表》并上报分管主任,经班子会研究通过报人事处审
批。用工科室聘用外单位未终止或者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必须要有本人原所在单位同意其外出应聘的证明。
(四)聘用管理
按照
“
谁聘用、谁管理
”
的原则,用工科室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
管理,内容包括法纪教育、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劳动考勤、奖惩
等等,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劳动纪律和奖惩考核办法。
聘用人员均需填写《河北经贸大学临时聘用人员审批登记表》,
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综合科负责协助用工部门监管用工人员社会
保险缴纳、合同文本签订、劳动聘期约定及与学校人事处沟通协调
等工作。
首次聘用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享受规定的
试用期工资。
(五)聘用人员考核
1
.考核对象:所有聘用人员都要参加年度考核及学期考核。
2
.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聘用人员
工作完成及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德为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等;能
为工作能力、服务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勤为工作态度、工
作纪律和勤奋敬业精神;绩为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效益的情况及
取得的成绩;廉为清正廉洁情况。
3.
考核时间:每年必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间同学校的年度
考核时间;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可进行学期考核,一般在每年的
6-7
月份安排。
4
.考核办法
(
1
)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及岗位合理安排考核批次,对临
时聘用人员少的科室,可合并进行考核。
(
2
)各科室根据岗位设置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指标体系
和具体办法,由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
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
的人数不超过考核人数的
15%
。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及增
减工资的依据。
5
.考核结果运用。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从第二年起,合格等次以上者校龄工资每
月增加
10
元,优秀等次者,一次性发放奖励
200
元。不合格等次
的,视情况给予相应按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用工合同(一)用工合同的分类
用工合同共分为《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学校与聘用人员就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劳动保障、合同
终止和合同解除等主要内容,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统一使学校制式的文本格式。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学校、中心和本人各执一份。
2
.学校与首次聘用的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
为
2
年,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
合同。
3
.以完成单项任务、承包任务及季节性原因临时用工的情况,
各科室视情况决定是否与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4
.钟点工岗位以小时计算酬劳,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工作任务或者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变更
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的,经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办理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手续,签订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
)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
(
2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
)严重违反学校和中心规章制度的,或者违反学校和中心
规章制度被警告两次以上的;
(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和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
(
5
)本人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兼职,对完成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
6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隐瞒个人真实情况与学校订立
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
30
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
1
)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2
)年度考核或学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
.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聘用人员具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除外:
(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校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
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3
)女职工执行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生育审批程序,正在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4
)在中心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
.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与聘用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任务完成;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关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福利待遇包括劳保、高温补贴、加班(值班)补贴、特种行业补贴。
灵活用工(绿化、宿管、卫生保洁员等)按商定薪酬待遇执行。实
施减员增效的岗位,须由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减员增效方案,报办公
会通过后实施,方案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工作奖励包括创新奖、评优奖、模范奖、绩效奖等。(三)聘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
80%
执行。
(四)薪酬、福利、奖励标准:
1
、基础工资:
2200
元
/
月;工龄工资:
10
元
/
月
.
年;岗位工资:
电工
200
元
/
月;管工、木瓦工
200
元
/
月;班组长责任补贴
200
元
/
月;学生公寓楼管岗位工资实行包干制,每栋楼楼管工资总和为:
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X3+100
元(楼长津贴);保育员、厨师、
司机、幼教、钟点工及特殊岗位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工资标准,经领
导班子研究通过后执行。
2
、加班值班:加班值班必须填写《加班值班情况登记表》,
经分管主任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领,未填写《加班值班情况登记表》
者,一律不得填报加班值班。情况紧急的可电话请示后实施并及时
补办书面加班手续。加班费(元
/
天)
=
(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22
天,值班:
30
元
/
天。
3
、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种奖励根据实际
情况经领导班子办公会研究决定。
4
、薪酬、福利、奖励标准根据石家庄市相应标准变动及时调
整。
(五)凡履行正式审批手续的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后,学校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六、工作时间及考勤(一)根据聘用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工作职责,可采取不
同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等。
(二)钟点工岗位为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
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因病假、事假请假一天内的,和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
的,需经分管主任批准。特殊情况请假时间超过三天的,需经班子
会研究通过。因病假、事假缺勤的聘用人员,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
计发,缺勤一天扣发一天工资。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
自空岗、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视为旷工。产假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四)一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
10
天或三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
20
天或一个学期累计旷工超过
2
天的,后勤服务中心有权与之解
除聘用合同。
七、违纪处理
(一)为了保障后勤工作的正常运作,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对于违反请假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以下
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聘用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
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首次发生将予以口头警告;若再次
发生,则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或扣除当月绩效奖金;第三次发生,
解除劳动合同。
2.
提供虚假请假证明:聘用人员在申请病假或其他需要提供证
明材料的假期时,故意提交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文件,一经查实,将
立即予以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的工资或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请假期间从事与请假原因不符的活动:聘用人员在请假期间
从事与请假理由不符的活动,如病假期间外出旅游等,一经发现,
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书面警告、扣除部分或全部假期期间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于上述违纪行为,中心将根据具体情节采取适当的处
理措施。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将
按照中心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于违反请假制度的员工,除上述处罚外,还将在年终
绩效评估中予以体现,影响其晋升及调薪资格。
八、其他
(一)各科室要结合实际,规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增强劳动
合同意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在劳动合同的
订立、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环节上坚持程序,完备手续,
规范管理。
(二)与聘用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
5
日内,需到人事
处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三)用人部门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
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
位的工作年限。
(四)对未经中心同意,擅自使用聘用人员造成损失的,将视
情节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五)综合科要加强对用工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
正问题,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细则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临聘人员薪酬及福
利待遇管理办法、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等即时废止。
九、本细则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后勤服务中心
2023年1月1日